被告主體不適格駁回起訴訴訟費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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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主體不適格駁回起訴訴訟費退嗎?

被告主體不適格駁回起訴訴訟費退嗎?

第一審的人民法院決定不受理或者駁回當事人訴訟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繳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決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如果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定,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原先繳納的案件受理費。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第二審的人民法院如果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二、被告主體不適格的情形有什麼?

被告主體不適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不合乎法律規定的,沒有訴訟主體資格。

眾所周知,原告主體不適格,其即不具備提起該訴訟的權利,也即不享有程序法意義上的訴權,因而法院應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經立案的,則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對於被告主體不適格的,法院該如何處理,司法實踐中及理論界都存在爭議,理解上的差異,導致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處理也不盡相同,甚至同一法院也存在不同做法。此種不統一,頗不嚴肅,有損法律威嚴。此分歧,主要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應當駁回起訴,一種認為應當駁回訴訟請求。被告主體不適格的,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非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理由如下:

關於起訴條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被告主體不適格駁回起訴,訴訟費會退還的,如果認定被告的主體資格不適格,那麼不能進行民事訴訟。被告的身份,權利義務,權利能力,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屬於被告主體不適格的情形。去法院起訴時,必須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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