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強制執行費用規定中 - 費用是如何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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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證訴訟中當事人的權利,我國法律允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對債務人或義務人的財產或權利強制執行。您知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是需要支付一定費用的嗎?這個費用是如何計算的呢?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在法院強制執行費用規定中費用是如何收取的。

在法院強制執行費用規定中,費用是如何收取的?

一、強制執行費用如何收取

1、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五十元,超過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一交納。

2、申請訴訟保全措施,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納三十元;超過一千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超過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3、海事海商案件,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納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船東責任限制的,按申請限制數額的百分之零點一交納,但最低不少於五百元。

當然還有一些其他訴訟費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實際支出的應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主要包括:(1)勘驗費、鑑定費、公告費、翻譯費;(2)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助費;(3)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二、強制執行中的特別規定

1、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方的財產或責令其完成一定的行為,不能強制執行其人身;

2、中止執行後,只要發現使執行延遲的情況消失或被執行方重新有財產,申請執行人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恢復強制執行。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3、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強制執行費用的收取是在強制執行完成後法院向申請人收取的。強制執行費用根據執行金額、保全財產的金額來繳納,另外應當注意的是強制執行費用不是訴訟費用,強制執行費用只針對於財產收取,人身權利是不能被強制執行的。如果您需要申請強制執行,但不知道怎麼計算應繳納多少費用,不妨諮詢一下相關律師,登錄本站平台,我們的在線律師將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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