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公證文書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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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公證文書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公證強制執行,是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債務人自願的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對以給付為內容的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不經過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實現債權。相較於普通的債權文書,經過強制執行公證的債權文書明顯提高了可信度。在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的效力時,公證機關會要求當事人提供有效的事實依據來確定。在賦予了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後,相關的司法機關就免除了事實調查確定的階段,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即可。在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強制執行時,不僅可以簡便司法程序,節省債權人的物力人力,還能提高公證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的法律效力。這樣,公證強制執行制度的實行提升了我國公證法律服務的層次,提高了公證制度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強制執行公證文書時效是多久?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第二百一十五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由此可見,強制執行公證書的期限為二年。

三、行政申請強制執行時效已過怎麼辦?

1、法律救濟是維護公正的最後一道屏障,是維權中不得不到最後才使用的方法,雖然是過了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但是判決書也不是一張絕對無用的白紙。

2、也可找對方協商,給予對方的優惠條件,要求對方履行或部分履降低以損失吧。還可以與對方達成履行的協議或還款計劃,如果對不肯的話就只能用其它沒辦法了。

3、試着通過再次訴訟的方式操作,也許還可以獲得機會。如果有新的證據和事實能夠再起訴時將原判決沒有履行部分申請在內就可以了。

對於行政申請強制執行時效到期的,可以找對方協商,給對方一些優惠政策,要求對方履行法院判決書,以降低自己的損失。也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向法院提起訴訟,若證據充足有可能重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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