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院傳票不出庭的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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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出庭傳票不去,有三種後果:

收到法院傳票不出庭的後果是什麼

1、拘傳到庭

拘傳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強制被告到庭的一種強制措施。

拘傳針對的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0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只有對必須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適用拘傳。

在程序上,被拘傳被告必須是通過了兩次傳票的傳喚,也就是説,在採取拘傳之前,法院必須發兩次傳票。正當理由是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實使被告無法預見和難以自行克服困難,只有沒有這些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才可以拘傳。

《民事訴訟法》規定,拘傳必須經院長批准。拘傳應當發拘傳票。所以,若當事人是被告,而且是必須到庭參加庭審的,若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就可以對你實施拘傳強制當事人到庭。

2、按撤訴處理

撤訴針對的是提起訴訟的原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3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即當事人因為某件事情向法院起訴,法院發傳票給當事人出庭,但是既沒有正當理由,又拒絕出庭,則法院就可以按撤訴處理。

3、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也就是在不做任何辯護的情況作出的判決,那麼結果久可想而知。對於傳票,不存在收不到,即使找不到被傳喚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達,一定期限後,就視為收到。

(1)若是原告

《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即申請撤訴,但是法院法院不準,並且給發傳票要當事人出庭,當事人不出庭的,就可以缺席判決。

(2)若是被告

《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若當事人被起訴到法院,收到了傳票,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應訴,即使不在法庭上,也可以做出判決。

總的來説,在民事訴訟的普通程序中,被告人未到庭的後果,將導致法院缺席審理,當事人未到庭。這無異於被告人因為沒有出庭而失去了在法庭上為自己提交證據的機會。因此,法院只能根據原告提交的現有證據進行審理。被告人因特殊原因不出庭的,可以委託代理人全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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