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院傳票不去什麼後果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1W

如果男女雙方感情破裂,對離婚事項又不能協商成功的話,想解決問題只能到法院訴訟。法院受理案件後會給雙方當事人下達傳票,要求原、被告於指定日期參加庭審。但是司法實務中,並不是原、被告都會如期參加庭審。原告和被告在訴訟中權利義務不能,導致不參加庭審的法律後果也不相同。
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所以,不出庭的後果簡單説就是:原告不出庭,會按撤訴處理;被告不出庭,會缺席判決。
從另一個角度講,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無論是想離婚還是不想離婚,其實不出庭都不是達到訴求的好辦法,還是應該積極參與庭審表明自己的態度和充分舉證。這樣既可以充分保障自己行使訴訟權利維護自己的利益又便於法院查清事實作出公正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法院傳票不去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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