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執行委託書如何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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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執行委託書如何寫?

民事案件執行委託書如何寫?

民事案件執行委託書

委託人:××法定代表人:××住址:××

代理人:律師××

工作單位:河南團結律師事務所茲委託在我方與因

糾紛的強制執行申請一案中,作為我方申請強制執行程序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代為申請強制執行、參與執行程序,代為協助法院執行,代為調解或執行和解;代為收發相關的法律文書;代為提出執行異議;代為投訴、提出申訴、控告。

委託人(或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二、受託人的代理權限為

1、代為申請執行; .

2、代為進行執行和解;

3、代為領取執行標的物、財賠(包括領取現金) ;

4、代為調查、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5、代為簽收有關法律文書。

三、民事起訴書委託書怎麼寫?

其內容結構為:

1、標題:以“訴訟委託書”或“民事訴訟授權委託書”為標題。

2、首部:寫明委託方和被委託方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

3、正文:寫明委託出自委託人的自願和委託事項及授予代理人的權限範圍。

4、委託方和被委託方簽字蓋章,並註明具文時間。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民事案件當事人委託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蔘加民事訴訟,必須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否則,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代理權不能成立。

四、授權委託書應何時提交?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該條第二款為新增內容:“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並徑行開庭審理的,可以當場口頭委託訴訟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除了適用簡單程序審理且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並徑行開庭審理的案件,才可以當場口頭委託訴訟代理人,其餘案件的授權委託,均應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但在實務中,大量代理人在開庭時才提交授權委託書,這種情況,嚴格來講,還算在開庭審理前,應予准許。

民事案件中的執行,是可以委託第三方來進行訴訟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委託書的內容應該包含委託代理的權限,就是對方能夠代理的事務的大致內容包括哪些,這一項是委託書中比較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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