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如何執行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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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司法程序解決民事爭議的活動,其解決民事爭議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通過受理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理,從而確認民事權利,這是審判程序;第二階段是實現民事權利的程序,也就是説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確定以後,再由法院作為國家執行機關對拒絕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採取執行措施,進而是債權人的權利能夠得到實現。因此,雖然説立法與理論研究以及實踐都把民事訴訟審判程序作為重點,但執行程序對於在保證解決民事爭議焦點,保證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方面的實現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有自己獨有的訴訟價值和訴訟地位。

民事案件如何執行是正確的?

民事執行程序與民事審判在對比中顯示出,既有共同點,也有區別點。民事執行程序與民事審判的區別在於,它是相對獨立於民事審判程序中的一種訴訟程序,表現為:

一是二者的宗旨不同,審判程序着重通過精密、周全的審理和判決確認當事人的權利存在與否,強調司法公正的實現。而執行程序是實現已確定的當事人的權利,重點是強調迅速實現結果,以實現訴訟效率和效益。

二是二者在訴訟程序中的地位不同。審判程序是訴訟程序中的必經程序,在現實生活中,每一個民事案件都要經過民事審判這一程序,而民事執行程序並不是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也只有當訴訟當事人不自動履行具有給付內容的裁判的時候才會發生執行問題,才有可能啟動執行程序的發生。

三是二者適用的根據不同,民事執行的根據主要是民事審判程序產生的判決、裁決、調解書和支付令,但其他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成為民事執行程序中的執行根據,主要有沒收財產的刑事判決、罰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依法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等。

四是二者的實施機構不同。在我國民事審判權和民事執行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但審判權由人民法院的審判部門進行,而執行權由人民法院的專門執行部門行使。

民事執行程序與民事審判共同之點,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兩者都服務於共同民事訴訟目的,民事訴訟活動的目的在於解決民事訴訟,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往往需要民事審判和民事執行程序兩者共同發揮作用。

二是兩者在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方面有許多相同之處,如審判權和執行權由人民法院行使,當事人處分原則,當事人能力、期間、送達、迴避以及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等原則制度對二者也都適用。

民事訴訟指的是法院通過司法程序解決民事糾紛,民事訴訟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此時我們的債權實現的程序就是執行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民事審判權和民事執行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但審判權由人民法院的審判部門進行,而執行權由人民法院的專門執行部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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