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自行委託鑑定有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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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於許多人來説都不太瞭解,但是生活中總會出現一些磕磕絆絆。有的時候需要大家去接觸這一方面,而民事訴訟是我們大家更有可能接觸的有關法律。民事訴訟我們還是有必要了解的,接下來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些關於民事訴訟自行委託鑑定的一些説明。

民事訴訟自行委託鑑定有效力如何?

一、民事訴訟自行委託鑑定的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 一方 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該條規定實際上賦予了自行委託鑑定結論 應有的法律地位。從舉證責任的角度説,當事人為其訴訟請求提供證據是當事 人的義務,充分貫徹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當事人的起訴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而訴前自行委託鑑定正是當事人為起訴進行舉證準備的必要手段和方式, 它不僅對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有着重要意義,對訴訟程序的啟動同樣有着重要 的意義。從訴權的角度而言,將自行委託鑑定的結論作為證據提出,也是當事 人的訴訟權利,即雙方當事人可以享有充分利用鑑定結論作為證據來證明自己 提出的主張的權利,或用以反駁對方提出事實主張的權利。 實踐中,對鑑定結論的審查是決定其是否能被採信的前提,鑑定結論本來 專業性較強,自行委託鑑定有可能受委託方的極大影響。而鑑定機構往往只對 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檢驗、分析、判斷,並不對送檢材料的來源、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

二、民事訴訟自行委託的審查重點

1、委託鑑定的材料是否全面、真實,對鑑定材料不全面、不真實的鑑定結論應不予採信。

2、適用鑑定的標準 是否正確。

3、鑑定依據是否充分。

4、鑑定人和鑑定機構是否具有相應資格,是否違背法律的特別規定。

5、鑑定程序是否違法。如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其所出具的鑑定結論就值得懷疑。

6、鑑定是否適時。有些鑑定(如傷殘評定)需要經過一段時間之後才能進行,如提前進行則有可能導 致鑑定結論不客觀。

通過審查,自行委託鑑定結論應定位於證據種類中的鑑定結論,而非證人證言。因為鑑定人實際並不瞭解案件的事實,只是運用其專門知識及技術條件 對某一專門問題作出判斷。定位於鑑定結論也可以避免改變民訴法中傳統證 人的概念。另外,鑑定結論還需經過當庭質證,即做出鑑定論的專業人員作 為鑑定人當庭接受當事人的質詢。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法院准許,可以書 面答覆當事人的質詢。如對方當事人有足夠的證據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法院 應予准許。相反,如果對方當事人沒有足夠的理由反駁,則法院應認定該鑑定 結論的證明力,作為定案的依據。

通過以上的説明,民事訴訟自行委託審查重點非常嚴謹,起訴也必須得符合《民事訴訟法》。鑑定人與鑑定機構都得具有相應的資格。民事訴訟自行委託鑑定有可能受委託方極大的影響。如果大家剛好有這方面的需求,可以從這裏瞭解一下。希望大家能夠從中得到幫助。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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