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執行分配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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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與執行分配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參與執行分配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訴意見》第297條至第299條及《執行規定》第十一條:多個債權人對一個債務人申請執行和參與分配。

參與分配是指取得執行根據的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開始執行程序後,債務人的其他已取得執行根據或者已起訴的債權人發現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就所有債權公平受償的制度。

在債務人是公民或其他組織,其財產又不能清償所有債權時,採取一般破產主義的國家,其破產製度普遍使用於法人、公民和其他組織,債權人可利用破產製度對債務人的總財產進行一般的強制執行從而獲得公平清償。

我國採用有限破產主義,僅法人可使用破產製度,公民和其他組織則無適用的可能。

二、公民或其他組織的資產不能清償所有債務時,其資產如何分配?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建立了參與分配製度,旨在將無從以破產製度解決的問題放置個別執行程序中解決。

可見,我國參與分配製度的宗旨在於彌補有限破產主義的缺陷,在公民或其他組織資不抵債時為各債權人提供一條公平受償的途徑。從而也維護了公平原則,債務人財產應供其所有債權人公平受償。

各國民事訴訟立法制定參與分配製度參與分配的法律規定,均承認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在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時,該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有權申請實現債權。但就具體保護各債權人債權的方式而言,通常有三種主義。

(一)優先主義,又稱質權主義。是指債權人因查封(包括保全程序)的先後而依次取得執行標的物的擔保物權。民事訴訟法採這種立法方式。

(二)平等主義,又稱分配主義。是指債權人不因查封而取得執行標的物的優先權,其他債權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法參與分配,依其債權額之比例,公平受償。法國、意大利採此種立法例。

(三)折衷主義,又稱團體主義。是指將多數債權人依時間先後分為不同的債權人團體,前一時期內的多數執行債權人優先於其後時期內的多數執行債權人;同一時期內的多數執行債權人依債權額比例平等受償。瑞士民事訴訟法是這樣規定的。

我國雖未明確規定採取平等主義,但從規定來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除享有擔保物權等優先權外,應按債權比例平等受償。我國採取的是平等主義,並不承認先行的執行債權人優先於其他債權人。

《民訴意見》第297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或者已經起訴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執行規定》第90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參與分配的法律規定,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三、申請參與分配的條件

從司法解釋而言,申請參與分配必須具備以下主要條件:

其一、執行債務人必須是公民或其他組織。法人則適用破產製度。

其二、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只有存在數個債權人同時請求同一債務人清償其債務,並且該債務人財產不能清償其所有債務時,才會發生法律上的平等保護問題。這就是我國設立參與分配製度的目的。

其三、數個債權人均已取得執行根據或已經起訴。《民訴意見》第297條對此有明確,但第298條則規定,在申請參與分配時必須附有執行依據。

其四、債權人的債權須均為金錢債權或者已經轉換為金錢請求的債權。參與分配是將債務人財產按照各債權人債權比例進行清償,那麼債權人的債權必須均是金錢債權或者已經轉換為金錢請求的債權,才能適用參與分配製度。

其五、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執行程序中,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在滿足了執行申請人的債權之後,仍有足夠的財產滿足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則只須按各債權人的受償順位逐一執行,只有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才須適用參與分配製度。

其六、必須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至債務人財產被執行前申請參與分配。

申請參與分配的條件包括執行債務的人必須是公民或者其他的組織,而不能是法人,多個債權人都已經獲得了執行根據或者債權人已經起訴的情況,債權人的財產已經不夠能夠還清所有的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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