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院錯誤判決糾正時限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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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案件事實認定的過程中是很複雜的,稍有疏忽可能會出現錯誤,或者由於法官在適用法律上也難免會出錯,如果法官作出了錯誤的判決,那麼對於當事人的影響是十分巨大的。我國規定了法律監督程序,因此,可以在固定期限內來糾正錯誤的判決。那麼,法院錯誤判決糾正時限是怎麼規定的呢?

在我國法院錯誤判決糾正時限是怎麼規定的

法院錯誤判決糾正時限是怎麼規定的?

1、如果是一審判決尚未生效的,則可以在上訴期內(民事案件的上訴期為15天、刑事案件為10天)向上一級法院上訴,則上級法院來重新審理和判決。

2、如果是生效的一審判決或二審判決的,則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再審,或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法定期限:

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起訴的案件的審查起訴期要在一個月以內作出裁決,如果是比較複雜或者重大的案件,可以在一個月的基礎上延長半個月。對於嫌疑犯沒有被羈押的情況法律沒有規定審查的起訴期限,但是檢察機關也不能因此拖延時間。辦案的期限一般是根據司法機關的辦案水平和一些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考慮的,在這期間要多證人、被害人等的各個證據進行審查和鑑定,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檢察院也可以自行進行偵查,這樣可以減少在判決後出現錯誤;但是為了防止案件的裁決時間不會過分的延長,所以在辦案過程中還是希望公安機關能夠自行提交有力的有效的並且充分的證據,這樣檢察院才能及時的對案件本身做出裁決。

1、當其他的各級法院發現本院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存在錯誤時,並且認為需要再次審理,應當將此提交給審判委員會討論來做定奪。民事訴訟法中允許法院對本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出現錯誤時進行糾正,所以各級法院可以中止原來的判決的執行,然後重新組成新的合議庭進行再審。

2、最高人民法院發現地方各級法院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時,有權利提審或者指定下級的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再審。如果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當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後要將新的審判結果上報給最高人民法院。

3、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時,可以提審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並且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可以進行監督,使其能夠對錯誤進行糾正。

二、法律法規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眾所周知,如果法院錯誤判決,我們可以上訴進行二審,或者是啟動再審程序。但是,法院錯誤判決糾正時限也是作出了限制性規定。我們要上訴的話,依據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不同,上訴期也不一樣。還有如果我們將檢察院抗訴來申請再審,根據刑法的規定,一般的案件且一定要在一個月內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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