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法實施細則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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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賠償的定義

行政賠償法實施細則的內容有哪些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

行政賠償的當事人包括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1、賠償請求人,這是指有權要求賠償的受行政行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受行政賠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2、賠償義務機關。表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行政主體。被授權的組織是賠償義務機關。委託的行政主體是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主體是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主體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主體是賠償義務機關。

二、行政賠償的細則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違法行為及其賠償方式。

(1)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其賠償方式: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人身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賠償方式。其賠償方式有以下幾種: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 ,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其賠償方式。

(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6)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7)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三、行政賠償實施原則

責任原則這種意見認為,判斷行政主體的行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賠償,應以該行政主體做出該行為時主觀上有無過錯為標準。有過錯,就要賠償;無過錯,就不賠償。這種意見考慮了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時主觀上的不同狀態,區分了合法履行職務與違法侵權兩種截然不同的行為,無疑是有意義的,且符合普通羣眾的心理習慣,容易為人接受。但這種觀點實施起來卻較困難。因為要認定一個行政機關這樣一個組織體有無過錯是很困難的,它不象認定一個人有無過錯那樣容易,這樣在實踐中可能導致大部分受到侵害的公民事實上得不到賠償,悖離了過錯原則的本意,也不符合國家建立行政賠償制度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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