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適格民訴的主體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一、被告不適格民訴的主體怎麼辦

被告不適格民訴的主體怎麼辦

司法時間和理論對於這一問題仍然存在爭議。原告主體不適格,其即不具備提起該訴訟的權利,也即不享有程序法意義上的訴權,因而法院應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經立案的,則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問題之提出:

作為訴訟標的的民事權利或者法律關係存在與否,在誰與誰之間予以解決才恰當或者有意義,這就是當事人適格問題。被告不適格,是指被告對於原告起訴的訴訟標的或者法律關係,不具有應訴的權能。通俗的講,被告不適格,即被告的主體資格不適格,也即被告是被原告錯誤起訴,即被告與原告沒有爭議,也沒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

我國民事訴訟法》雖然也有當事人適格問題的內容,但是卻未深入研究,應該説,當事人適格問題是世界各國《民事訴訟法》中所共同面臨的司法實踐問題。根據該規則的規定,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必須是與案件具有真正利害關係的人,有真正利害關係的當事人是指對所提起的訴訟具有實體法上的利害關係。而在民事訴訟中,常常出現原告因法律關係理解錯誤、事實關係認識不清或者出於某些不正當目的,將不應當作為本案被告的非真正利害關係人作為被告人起訴,必然引起被告不適格問題,造成因原告所訴主體錯誤而使無辜的被告人遭受訟累的情況,這使無辜的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遭受到不應有的侵害。

二、原告承擔責任的範圍

民事責任的基本原則是補償受害人的損失,恢復其被損害的權利,對於被告不適格而承擔民事責任的範圍,也應以補償不適格被告人因錯誤被訴所受損失為限,給予賠償。通常應包括以下幾類:

(一)差旅費、誤工費、通訊費等損失。

此類損失是被告為進行訴訟活動必須支出的,是最基本的費用。被告包括其委託代理等費用支出,以及因誤工所造成的工資收入的減少。另外,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外出調查取證、有時可能需要將有關證據申請專業部門鑑定、出庭應訴等必須的車票、食宿、電話費、鑑定費等。以上費用應按被告實際損失的數額予以賠償。

(二)律師費。

律師費是被告人委託律師代為訴訟而支出的費用。我國有關法律對律師代理費是否應該獲得賠償,無明確規定,實踐中爭議比較大。我國對於律師費的支出,存在一種認識:聘請律師並非受害人所必須,其完全可以自己應付訴訟,律師費不應在賠償範圍之內。此觀點前文已經提及,筆者是不贊同這種觀點的。

(三)精神損失、商譽損失。

精神損失應予賠償,現今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此制度也應當適用於被告不適格案件。對於錯誤起訴他人,往往造成被告人名譽權受到侵害或社會評價的貶低,這無形之中便給他們帶來巨大的精神壓力。隨着我國人民物質文化生活的提高,人們更加渴望生活的安寧和精神的愉悦,而錯誤起訴者不負責任的一紙訴狀,便打破了被告人平靜的生活,使其不得不為之四處奔波,身心疲憊,有的還被不明真相者譏笑、嘲諷,甚至所受到的精神損害比物質損害更嚴重。

最後,原告需要承擔的責任範圍包括誤工費和通訊費等還有律師費、精神損失或者是名譽損失費,法院對於原告不實的言論的處理方法就是將原告的訴訟中違背事實的最初駁回,最終判斷責任關係,如果和被告沒有直接關係或者沒有關係,原告需要做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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