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案嚴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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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案嚴重嗎?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案嚴重嗎

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的性質是比較嚴重的,因為立案就代表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標準

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

(一)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依進行的;

(四)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五)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誰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才明確規定,此類案件可以刑事自訴,當事人可以去執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自訴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第五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任何刑事犯罪活動的立案都標誌着性質是比較嚴重的,就像是拒不履行法院的判決裁定的行為,沒有立案之前,跟案件相關的受害人肯定也是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現在很多拒執案件,一般都是執行所在地的法院直接立案管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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