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判決多久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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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終審判決多久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終審判決多久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從被執行人收到的二審判決書後,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兩年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如果在此二年內出現執行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情況,則施用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規定計算執行期間。

同時,兩年的執行期間的起算日系生效的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則應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算。

二審判決是生效的終審判決,自被執行人收到二審判決後,如果二審判決規定了履行期間,則從二審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算兩年執行時效。如果二審判決是維持原判等判決,則按一審法院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算兩年執行時效。

二、申請強制執行立案程序

1、經過執行申請權登記的申請人在申請強制執行時,人民法院不再進行申請時效的審查

2、經過執行申請權登記的申請人可在登記的數額內,根據可供執行財產的數額分次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經過執行申請權登記的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填寫立案審批表。申請執行書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

事項、執行標的、被執行人財產狀況,並簽字蓋章。執行標的應以執行局查證的財產(須經執行員簽名)為準。

4、申請恢復執行的,申請人應先到原經辦案件的執行庭領取恢復執行申請表,按規定填寫後交原案件承辦法官確認簽字報庭長審批後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應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中止執行裁定書原件及複印件,原執行法律文書複印件;原交執行費收據複印件;恢復執行申請書,並按上述規定簽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應提交委託書和身份證明材料;

5、對於申請人的執行申請,立案庭經審查其已取得執行申請權登記且執行標的明確的,應當及時予以立案,並向申請人送達執行案件受理通知書。

6、立案庭應當在立案後二日內編立案號,並將案卷移送執行局。

綜上所述,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且法院受理上訴後會進行二審的,一般二審判決作出後即生效,被執行人超過二審判決書的期限不執行的,申請人可以要求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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