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會受到怎樣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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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會受到怎樣處罰

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會受到怎樣處罰

法院的判決是賦予國家強制力的,應該主動履行。如果不履行有三個後果:

1、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執行措施很多,可以對住宅進行搜查,包括拍賣、變賣、扣押的財產,凍結銀行帳户,還可以查封住宅。

2、如果拒不執行,法院可以處1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罰款,並且可以重複適用。

3、拒不執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情節嚴重的,就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構成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會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就算經過了以上處罰,行為人還是要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永遠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如果只是暫時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會中止執行,等到行為人有財產可以執行的時候,法院就會恢復執行。

二、《民事訴訟法》中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民事案件中的判決執行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必須遵守法定的期限,方為有效,如果超過期限,就喪失了申請執行的權利。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規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個人的為1年;雙方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為6個月。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後1日起計算。

1、法院執行立案後,法院應在6個月內採取執行措施。

2、如果法院在6個月內不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

就法院的判決、裁定而言,並非一經作出即生效。因為我國是終審兩審制。通常,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裁定,只有在上訴期間未提出上訴的情況下,才會生效。而二審法院判決作出的,一般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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