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調解以後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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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和解,如對方不履行和解協議,當事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的法律文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之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同時,根據該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因此,如果一方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另一方有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法院恢復執行原生效的判決書。

庭前調解以後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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