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和解後不履行如何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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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和解後不履行如何恢復執行?

執行和解後不履行如何恢復執行

執行和解後不履行,可以請求法院恢復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復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復執行:

(一)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後申請恢復執行的;

(二)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情形。

二、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1、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2、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如房產、車子。

三、強制執行終結情形有哪些?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四、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1)必須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書作 ;

(2)裁判文書必須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是義務人拒絕履行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

(4)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執行申請;

(5)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轄的規定。

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如果申請人跟被執行人達成了和解協議,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暫時中止執行,但是強制執行中止後不是不能恢復,法院恢復強制執行後,在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下,對方履行了應盡義務的,法院才會終結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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