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行為能力人哪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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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民事行為能力人哪三種?

我國民事行為能力人哪三種?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和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自己的年齡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後進行。這一條規定是現實中一些未成年人擅自購買了貴重物品後,家長要求退貨的法律依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的民事活動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

此外,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要視情況而定:在沒有發病時,他們是完全行為能力人;發病時,如果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就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二、什麼情況法院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

當自然人年齡不滿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年滿八週歲但不能辨認和控制自身行為的成年人;在這兩種情況下,法院會宣告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律依據:

依據《民法典》第二十條: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申請書怎麼寫有效

這是民事訴訟法中的特別程序,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相關程序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節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一百八十七條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根據。

第一百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鑑定。申請人已提供鑑定意見的,應當對鑑定意見進行審查。

第一百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應當由該公民的近親屬為代理人,但申請人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該公民健康情況許可的,還應當詢問本人的意見。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民事行為和民事法律關係的設定也是越來越多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及時的注意和了解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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