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裁決駁回仲裁申請的可以直接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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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裁決駁回仲裁申請的可以直接起訴嗎?

被裁決駁回仲裁申請的可以直接起訴嗎?

可以直接起訴的,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因此,如果在有仲裁協議的情況下向法院起訴,必須符合仲裁協議無效的條件。

駁回仲裁請求主要適用於:證據不足,缺乏法律依據,超過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且無中止、中斷、延長理由等。

並不是所有的請求勞動仲裁都是受理的。比如住房公積金糾紛,勞動仲裁併不受理;社會保險爭議,目前北京這裏的勞動仲裁也是不受理的。那麼,一個申訴人在確定仲裁請求時,就應當知道這些情況。不過,就社會保險爭議糾紛而言,如果你在仲裁時沒有提出來,直接去法院訴訟的話,法院也是不受理的。

二、仲裁後還能起訴嗎?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如果是勞動仲裁,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是其他糾紛,仲裁後就不能起訴,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協議確定了案件的唯一仲裁庭。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不僅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而且對法院和仲裁委員會的案件管轄權的區分亦有約束力。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如果仲裁委員會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之後,審理並作出仲裁裁決,當事認對於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不滿意、認為其存在錯誤等的,可以從收到裁決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內向當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或者是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訴訟,進而裁定是否撤銷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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