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的措施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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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查詢、凍結、劃撥存款。被執行人在銀行裏存款的,法院有權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必須協助。查詢、凍結、劃撥法院都需要手續齊備。

法院強制執行的措施有幾種

第二,扣留、提取收入。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是由執行法院做出裁定,並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協助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資、勞務報酬、利息、股息、紅利、財產租賃收入等。這一強制措施原是針對被執行人為自然人時使用,但現在的多種經濟成分的存在和分配方式的多樣化,這一措施也適用於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查封、扣押財產。查封、扣押財產現在操作的依據主要是司法解釋《查封規定》,這個司法解釋有幾個主要精神大家可以掌握:1、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財產,是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控制性措施,限制被執行人處分、損毀其財產的強制措施。查封、扣押除了必須下達裁定外,還必須有公示程序,對於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向有關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對於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加貼封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財產,被執行人轉讓無效。例如甲公司將被查封的財產轉讓給乙公司,乙公司雖然付了錢,但不能取得該財產,因為該財產是禁止轉讓的財產,轉讓行為無效,該查封財產仍可由執行法院拍賣、變賣,將其拍賣、變賣所得款項交給申請執行人以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作為乙公司付了錢沒有取得財產可以另行追究甲公司的責任。也就是説,在執行中查封、扣押的財產,第三人即便是善意也不保護,必須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債權。但是有一個例外,如果查封沒有經過公示的,或者應當辦理登記手續沒有辦理而第三人沒有過錯的,那麼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法院給以保護;2、申請執行前的財產保全,申請執行人經常處於無奈,生效法律文書上確定由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自動履行,過了這個期限才能申請執行,債務人恰恰在這個期間轉移財產,因此對債務人可以採取申請執行前的財產保全措施,但保全措施由誰來辦?由法院立案機構辦,還是法院執行機構辦?通常做法是由立案機構辦;3、查封期限、查封的解除,這些都是重要內容,還有《查封規定》第6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這一條引起強烈反響,銀行反對的意見極大,説對按揭貸款是一個衝擊。這條規定本身沒錯,因為還有第7條,對於超出“必需”的部分,還是可以執行的。最高法院現在正在討論制定一個關於設定抵押房屋查封問題的規定,也算是對第6條的補充。還有豁免查封的財產、輪候查封和查封期限的問題,前面已經提到過。

第四,拍賣、變賣財產。在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財產後,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限內沒有履行義務,法院可以將其查封、扣押財產進行拍賣、變賣,用拍賣、變賣的資金清償債務。為了解決當前的需要,關於《拍賣規定》的司法解釋有幾個重要問題需要注意:第一,拍賣、變賣效率優先的原則。拍賣、變賣過程中有許多時間限制,當事人如果在一定期限內不主張權利可能就喪失了這個權利;第二,無益拍賣的變通處理。當預計被執行的財產拍賣以後,清償有優先權的債權和執行費用後可能沒有剩餘,申請執行的債權得不到清償的,按照國外立法叫無益拍賣禁止,就不拍賣了。最高法院在此做了一個變通處理,給予債權人一個選擇,通知債權人,由其決定是否還要拍賣。債權人如果主張拍賣要重新確定底價,此底價要高於原來的底價,重新確定底價的拍賣流拍了,流拍的費用由申請執行人承擔;第三,以物抵債,不管動產還是不動產的拍賣,申請執行人和執行債權人,可以主張以物抵債,如果都不主張以物抵債,則將該財產退還給被執行人。有主張抵債的就要以物受償,如果抵債物價值大於債權的債權人需要補交差額,補交差額行為如果未完成,法院可以決定重新拍賣,並不受拍賣次數的限制,即如果是第三次流拍的財產以物抵債而沒有付足差額款的法院還可以決定再進行拍賣。關於拍賣次數的規定,動產拍賣兩次,不動產拍賣三次;也規定了確定保底底價的標準,每一次降價不得降低超過前次保留價的20%,也就是説第一次拍賣的財產比如評估價是一百萬元的話,你可以以80萬元作為保底價拍賣,如果叫價在80萬元以下的視為無效;第二次拍賣時候,也可以在前一次80萬基礎上再下調不高於20%,也就是64萬元,64萬元再流拍還可以在64萬元基礎上再下調20%,成52.8萬元。動產只拍賣兩次,如果按照變賣價處理,變賣最後價格不得低於市場價的二分之一。還有一個規定,拍賣財產上的優先權的消滅,買受人買取的是沒有負擔的標的物,還有其他的有關規定。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應當徵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第五,搜查。在執行中,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有隱匿財產或者隱匿有關財產狀況的證據的,可責令被執行人交出,被執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定程序進行搜查,被執行人的會計賬簿是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證據材料,也可以對其搜查,並可以複製,但是對會計掌簿原則上不得查封和扣押,但必要時也可以。依據現代訴訟理念,誰主張誰舉證:民事當事人舉證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除《關於民事訴訟法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法院一般不去調查相關證據而判其敗訴。但是在執行程序中,法院的搜查,卻是提取被執行人財產及財產證據的強硬手段。

第六,強制交付。當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人必須交付一個特定物給債權人的時候,他不履行義務,法院可以強令他限期交付,如果限期不交付,法院可以採取強制交付,強制交付方法通常也要搜查。有一個案例某甲與某乙系兄弟倆,因祖傳的一幅名畫發生糾紛,經法院判決,該爭議的名畫為某甲所有,某乙應將此畫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交付給某甲。但是某乙沒有自覺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某甲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中,人民法院責令某乙交出該畫,某乙拒絕交出,人民法院依法搜查出了該名畫,交付給某甲,某甲簽字接收,人民法院同時對某乙進行了處罰。

第七,強制遷退。這是指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拒不遷出房屋、船舶或拒不退出土地時,通過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令被執行人遷出房屋、船舶或退出土地的強制手段。強制被執行人遷出,人民法院應將被執行人在房屋、船舶內的財產清出後,將房屋、船舶交給申請執行人。這個環節的工作較為複雜,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可以不清出被執行人財產的,也應當允許。

第八,強制完成行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大多是財產,但有時候也可以對行為進行強制執行。對於行為的強制執行分兩種情況,分別對待:第一種情況,對可以替代的行為的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例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修繕房屋行為即是可以替代的行為,當被執行人拒絕修繕時,人民法院可委託他人修繕,修繕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被執行人拒絕承擔此費用的,按金錢債權的執行方式予以強制執行;第二種情況,對不能替代的行為的強制執行。這種情況的強制執行較複雜,一般可對被執行人採取罰款或司法拘留等處罰措施,直至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採取強制措施時必須因行為性質的不同做出不同的處理。例如,某甲剽竊某乙作品,侵犯某乙著作權,該糾紛經法院判決,判令某甲賠償某乙損失和某甲在報刊上賠禮道歉。某甲支付了賠償金後拒絕在報刊上公開賠禮道歉。執行法院對“公開賠禮道歉”的強制執行,採取的方式:(1)對某甲罰款;(2)在報刊上刊登公告説明判決的內容和進行公開訓誡;(3)公告費用由某甲承擔。這種情況在必要時也可以對被執行人採取拘留的措施。

第九,強制管理被執行人財產。對此,最高法院在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中列了若干條。債務人的財產,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管理,也可以由法院指令第三人管理,現在也有幾個成功案例,這是在被執行人財產不能變現情況下采取的有效手段。

第十,法院有權主持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以上十種強制執行措施可以單獨使用、並列使用、交叉使用。在強制執行中的支出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並可以對被執行人進行處罰。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協助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對其進行處罰。處罰的方式主要有:(1)罰款;(2)拘留;(3)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在執行中有關人員的行為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現在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通過公訴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綜合上文的介紹,我們現在清楚目前我國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包括了十種,而在具體執行的時候,就要看申請執行的事項情況如何,從中選擇恰當的方式來執行。當然,法院執行局也是會在收到了強制執行申請之後,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那麼才會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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