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先予執行的裁定書何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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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許先予執行的裁定書何時生效?

准許先予執行的裁定書何時生效

先予執行的民事裁定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二、先予執行的裁定有何效力?

(1)時間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實質是使原告提前實現了將來判決可能確定的部分權利,使被告提前履行了將來判決生效後可能履行的部分義務。因此,先予執行的裁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先予執行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其時間效力應維持到判決生效時止。

(2)對當事人的效力

先予執行的裁定,對當事人也有效的。其效力表現在:當事人收到裁定後不允許提起上訴,而必須按裁定的要求執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但是,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3)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效力

人民法院先予執行的裁定,需要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的,有關單位接到先予執行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及時按通知要求予以協助。例如,將被申請人收入扣留,交給申請人;從被申請人的銀行賬户上將一定款額劃撥給申請人等等。

(4)對人民法院的效力

先予執行裁定送達當事人後,對人民法院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主要表現在:當事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責任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當事人對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申請複議的,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經複議認定裁定有正確的,通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撤銷原裁定;受訴人民法院院長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發現採取先予執行措施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立即糾正。由於先予執行的裁定是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所採取的臨時性措施,案件審理終結不一定就能作出完全滿足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甚至可能會出現原告完全敗訴的情形。如果判決原告敗訴,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因為糾紛而步入司法程序的,有時候因為一些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當事人現在迫切需要的某些要素達不到要求,這時候當事人就可以申請先於執行,以保證自己的一些迫切需要,來讓自己的生活步入正軌過上正常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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