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的概念適用情形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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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予執行的概念適用情形有什麼?

先予執行的概念適用情形有什麼?

先予執行範圍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先予執行條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二、先予執行的裁定有何效力?

(1)時間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實質是使原告提前實現了將來判決可能確定的部分權利,使被告提前履行了將來判決生效後可能履行的部分義務。因此,先予執行的裁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先予執行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其時間效力應維持到判決生效時止。

(2)對當事人的效力

先予執行的裁定,對當事人也有效的。其效力表現在:當事人收到裁定後不允許提起上訴,而必須按裁定的要求執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但是,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3)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效力

人民法院先予執行的裁定,需要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的,有關單位接到先予執行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及時按通知要求予以協助。例如,將被申請人收入扣留,交給申請人;從被申請人的銀行賬户上將一定款額劃撥給申請人等等。

(4)對人民法院的效力

先予執行裁定送達當事人後,對人民法院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主要表現在:當事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責任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當事人對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申請複議的,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經複議認定裁定有正確的,通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撤銷原裁定;受訴人民法院院長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發現採取先予執行措施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立即糾正。

三、先予執行請求的處理與救濟方法有什麼?

處理:法院應當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

救濟:當事人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在5日內申請複議一次(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應當在10日內審查,複議不停止原裁定的執行。

注意:先於執行後,根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申請人應當返還因先予執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適用執行迴轉的規定。

申請先予執行案件需要由人民法院審理以後作出裁決。裁決書下達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五日內向本法院申請複議,法院會重新進行調查,在此期間,原裁決繼續執行。若調查後發現之前的裁決結果存在問題,會告知當事人並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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