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的適用時間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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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予執行的適用時間是什麼時候?

先予執行的適用時間是什麼時候?

先於執行的適用時間是從受理到作出判決,判決生效執行前這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內,有的原告可能因經濟困難,不能維持正常的生活,或者難以甚至無法進行生產經營。這就需要法院在終審判決前,裁定採取先予執行措施。先予執行是指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一方當事人預先給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其它財物的一種制度。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先予執行的適用範圍: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案件;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對於先予執行需要具備的條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二、先予執行的適用範圍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先予執行適用的案件範圍是:

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案件;

2、索要勞動報酬的案件;

3、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所謂的情況緊急,主要是指下列情況: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需要立即返還用於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款的;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三、先予執行的程序

1、申請

先予執行的申請由權利人向受訴人民法院以書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沒有權利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依職權主動採取措施。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讓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當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2、裁定及執行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先予執行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申請先予執行的案件是否屬於先予執行的範圍;二是申請是否符合先予執行的條件。人民法院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申請,應當及時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義務人不服可以申請複議一次,但複議期間,不停止先予執行裁定的效力。義務人應當依裁定履行義務,拒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決定採取執行措施強制執行。義務人申請複議有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若原裁定已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採取執行迴轉措施。

3、裁定的最終處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終結時,應當在裁判中對先予執行的裁定及該裁定的執行情況予以説明及提出處理意見。權利人勝訴,先予執行正確的,人民法院應在判決中説明權利人應享有的權利在先予執行中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實現;權利人敗訴,先予執行錯誤的,人民法院應在判決中指出先予執行是錯誤的,責令申請人返還因先予執行所取得的利益或裁定採取執行迴轉措施強制執行,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賠償。

綜上所述,先予執行適用於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的案件以及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先予執行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後,作出終審判決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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