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的民事裁定生效時間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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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立案的民事裁定生效時間怎麼確定?

不予立案的民事裁定生效時間怎麼確定

一審不予立案的民事裁定生效的時間是原告受到裁定書的10天后,二審不予立案的裁定,從做出即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上訴權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二審裁判效力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二、民事裁定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1、不予受理

當事人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比如,提起訴訟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的範圍;原告不是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明確的被告或者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裁定不予受理。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上訴。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當事人尤其是被告和第三人,認為審理某一案件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的,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裁定本院是否有管轄權。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上訴。

3、駁回起訴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除不屬於本院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的以外,通知原告撤回起訴。原告不撤回起訴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上訴。

4、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作出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該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向作出該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但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該裁定的執行。

5、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原告起訴後、宣判前申請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依據法律規定,作出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的裁定。該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發生了法律規定的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情況,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裁定。中止訴訟的障礙消除,具有恢復訴訟的條件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恢復訴訟的裁定。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判決書有錯寫、誤算、用詞不當、遺漏判決原意、文字表達超出判決原意的範圍、判決書正本與原本個別地方不相符合的情況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加以補正。如果判決書遺漏了訴訟請求的一部分和訴訟費用的負擔,以及應當明確具體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內容而沒有明確,則應當作出補充判決,不能用裁定補正。對於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的裁定,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法律規定的中止或者終結執行的,應當作出中止或者終結執行的裁定。在造成中止執行的情況消除後,依法具有恢復執行的條件時,應當作出執行的裁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9、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對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和第二百六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應當作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不予執行的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10、不予執行公證機關的債權文書

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對當事人申請執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人民法院認定確有錯誤,不予執行的,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對於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1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除上述十種情況,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以外,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裁定。比如,人民法院依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存在民事權利義務爭議,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人民法院對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等。所有這些裁定,都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複議,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對於可以上訴的裁定,上訴期間,原裁定不發生法律效力。對於可以申請複議的裁定,當事人申請複議的,在作出新的裁定之前,原裁定不停止執行。

立案審查結果只能用裁定的方式作出,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的,會在書面文書中告知當事人不予立案的原因,所以即便當事人要提出上訴,也需要有證據證明,不予立案的裁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否則提出上訴後,可能人民法院的裁定結果也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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