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具體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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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具體情形是什麼?

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具體情形是什麼?

1、數人在糾紛發生前已存在共同的權利義務關係,依實體法的規定,對有關財產和利益的處分必須由數人共同為之方為有效的,關於其財產和利益涉訟時,該數人必須共同為當事人一道進行訴訟。如共同共有人對所共有的財產因受他人侵犯或與他人發生爭議而引起訴訟的,共同共有人必須同為一方當事人共同進行訴訟。

2、三人以上分割共有財產的訴訟,全體當事人必須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包括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訴訟;按份共有財產系不可分物,因誰佔有該物發生糾紛而引起的訴訟;因分割共同繼承的遺產發生糾紛所引起的訴訟。

3、共同共有人因共同共有的債權、債務糾紛引起訴訟的,全體共有人必須同為一方當事人、共同進行訴訟。

4、涉訟的確認性糾紛,若糾紛的一方主體或雙方主體為二人以上,且具有共同的不可分的利益的,應為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如甲乙二人共同訴請法院確認被丙佔據的房屋的主權歸他們共同所有,甲乙便是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原告。

5、對於法律關係的形成權,須由數人行使或者須對數人行使方為有效的,該數人系固有的共同訴訟人。如甲、乙二人共同承包一片果園,如果承包方欲終止承包合同,須甲、乙二人共同作為原告。

6、依任務取得當事人的地位有數人時,其任務執行須共同行使的,應為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如當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為數人、委託人為數人,遺囑執行人為數人,對受其管理財產的處分權和管理權須數人共同為之方為有效時,在該財產糾紛涉訟時,數人均為必要共同訴訟人,必須一同進行訴訟。

二、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具體情形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人的追加

對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人,必須一同起訴或應訴。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遺漏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時,可採取以下三種方式予以補救:

1、由被遺漏者本人申請參加訴訟

這種情況多見於被遺漏者為必要共同原告。被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申請參加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法院對當事人申請應當審查,認為申請成立的,書面通知其參加訴訟。申請無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2、由訴訟中的當事人申請追加遺漏的當事人

當事人申請追加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有理的,應當向被追加人發出書面的追加通知書;認為申請無理的,應當裁定駁回。

3、由法院依職權追加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

法院經實體審理,查明有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被遺漏的,在被遺漏人未主動申請參加訴訟和本案當事人未申請追加他們時,法院依職權直接向被追加人發出通知書,通知他們參加訴訟。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綜上所述,法院經實體審理,查明有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被遺漏的,在被遺漏人未主動申請參加訴訟和本案當事人未申請追加他們時,法院依職權直接向被追加人發出通知書,通知他們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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