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和必要共同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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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和必要共同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普通和必要共同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並擁有共同的訴訟標的.其構成條件如下:

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

2、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因為共同訴訟人對於訴訟標的原先就存在的同時權利或義務;或因為同一事實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訴訟人之間產生了共同的權利或義務.

3、在訴訟中的共同訴訟人都參見訴訟,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認可,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必要共同訴訟是一種不可分之訴,不可分的原因在於共同訴訟人一方對訴訟標的要麼有共同的權利,要麼有共同的義務。

普通的共同訴訟:就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的經當事人同意而進行的共同訴訟.構成條件:

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

2、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主要是指同一類型的民事法律關係,也就是説各個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是相同的.

3、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

4、當事人同意合併審理.

二、普通的共同訴訟起訴狀可以一起寫嗎?

普通的共同訴訟起訴狀可以一起寫。填寫訴訟狀時需要注意的事項。民事起訴書的內容及格式要求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普通的共同訴訟還有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有很大程度的不同的,需要進行兩者的區分,普通的共同訴訟的起訴狀是可以一起撰寫的,並且訴狀的撰寫需要符合一定的書寫的規範還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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