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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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是什麼意思?

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是什麼意思?

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是指對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各個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並且各個共同訴訟人必須一同起訴或應訴時當事人才能適格的必要共同訴訟。

我國民事訴訟理論中,並沒有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和類似的必要共同訴訟的區分;但按照訴訟標的的權利義務本身是共同的,還是形成訴訟標的的權利義務的原因是共同的,可將必要共同訴訟分為兩種基本類型:

1.權利義務共同型必要共同訴訟。在這類必要共同訴訟中,各共同訴訟人之間對於訴訟標的,原先就存在共同的權利義務。而各共同訴訟人之所以對訴訟標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權利義務,因為共同訴訟人之間本身就存在着權利義務的共同關係或連帶關係,但這種共同訴訟人之間的共同關係或連帶關係並不是因為同一事實或同一法律上的原因引起的。

在訴訟實務中,常見的情況主要有這樣兩類:

(1)各共同訴訟人之間存在着權利義務共同關係,如合夥人對合夥財產的共同所有。

(2)各共同訴訟人之間存在着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人與被保證的主債務人之間存在着連帶清償關係。

2.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訴訟。這類必要共同訴訟,是指共同訴訟人之間原本沒有共同的權利或義務,因為後來發生了同一事實或法律上的原因,才使共同訴訟人之間具有了共同的權利或義務。最典型的例子是,數人共同致他人損害,他人向數個加害人要求損害賠償的訴訟。在損害發生前,數人間既沒有共同關係,也沒有連帶關係,只是因為發生了加害的事實,才使共同訴訟人之間具有了連帶關係。

二、共同訴訟的具體情形包括什麼?

1.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2.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3.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夥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夥人出具推選書。

4.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法人為共同訴訟人。

5.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户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6.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為共同訴訟人。

8.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應當列為共同訴訟人。

9.在因連帶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中,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企業營業執照上的法人和實際經理人不一致時,可以適用於共同訴訟。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共同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由部分共有權人進行起訴的,也可以適用於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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