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具體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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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具體是什麼時候?

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具體是什麼時候?

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是什麼時候要看具體情況來判定

其一、一般情況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其二、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在此種情況下,在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條件成就或期限到來之時,保險合同生效。

《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二、保險合同的分類

1、按保險標的分類:財產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

2、按保險標的的分合及變動情況分類:特定式保險合同、總括式保險合同、流動式保險合同、預約式保險合同。

3、按合同的性質分類:補償性保險合同、給付性保險合同。

4、按照標的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分類: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

5、按合同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一切險合同。

6、按保險人的承保方式分類: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

7、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情況:個別保險合同、集合保險合同。

8、足額保險合同和非足額保險合同。

三、保險合同的特徵

其一、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因為享有一定的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對價的合同。

其二、雙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

其三、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即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給付義務,而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

其四、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內容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定,而是由一方當事人先擬就,另一方當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種合同。

其五、誠信合同

由於保險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性,保險合同對誠信的要求遠遠高於其他合同。

保險合同作為就保險事項所確定的合同。具體的生效時間原則上以保險合同的成立時間為準,來予以確定。但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保險合同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分為足額保險合同和非足額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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