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什麼時間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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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什麼時間開具?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什麼時間開具

員工與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應當在雙方結束勞動關係之時同時開具,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勞動者可以依據這個規定的時限進行對號入座。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是怎樣的?

流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科 協助部門:工會用人部門財務科

(1)通知工會:用人部門/人力資源科將解除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做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2)提前通知:人力資源科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3)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和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並結清薪資和經濟補償後,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6)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用人單位跟勞動者辦理辭職的手續時要給勞動者除了辦理檔案和社保的轉移手續外,還要給勞動者開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這樣勞動者才能順利的入職新的公司,用人單位不能拒絕給開具並扣押任何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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