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強制執行期限律師一定要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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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東莞強制執行期限律師一定要在嗎?

東莞強制執行期限律師一定要在嗎?

一般不需要,判決生效後,申請人向基層法院申請執行即可。注意,時效為2年。

《民訴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申請強制執行的機構如何確定?

《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參照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規定。”

在中國,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審的所有案件,是申請強制執行的主要機構。民事案件中,被執行人接到判決書後,拒絕履行法定義務,不執行判決書的決定,執行人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向當地的基層法院提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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