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分期強制執行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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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機關分期強制執行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機關分期強制執行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機關分期強制執行期限並沒有明確規定,而且行政強制執行一般也不可以分期執行。《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徵是:

(1)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行政強制執行以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履行的義務為前提。

(3)行政強制執行的內容,是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相對人履行的義務。

(4)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是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履行義務的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應該説,行政機關分期強制執行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或者説當事人執行某些行政決定真的有困難的話,那提前就應該向行政機關陳述相關事實,符合實際情況的,行政機關根本就不會採取行政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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