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有什麼法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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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有什麼法律特徵?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有什麼法律特徵?

駁回訴訟請求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後;

2、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意義上的即勝訴權的否定;

3、不僅適用於一審程序,而且適用於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

4、既適用於原告及提起反訴的被告,也適用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5、只能適用書面判決形式;

6、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訴或申請再審。

二、駁回起訴可以再起訴嗎?

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就同一法律事實再次起訴的,法院將不予受理。根據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申訴處理”。所以如果起訴的內容一成不變的話,法院是不會受理的。當然,還是那句話,如果新的內容又符合條件的話,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駁回起訴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前。法院駁回起訴之後,對於同一個法律事實,再次起訴的,法院不予處理。符合法律規定,按照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有明確的訴訟請求,訴訟的事實及理由明確的被告,這時法院可以會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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