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駁回訴訟請求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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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法》駁回訴訟請求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訴訟法》駁回訴訟請求的規定是什麼

(一)請求事項不屬於行審判權限範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複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複議的;

(八)起訴人重複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起訴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提起訴訟活動肯定是需要滿足相關的條件的,不僅是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也都有相應的要求。而且,法院在駁回訴訟請求的時候,並不是口頭駁回的,法律文書當中會告知當事人駁回訴求的原因,被駁回後可根據情況做好相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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