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相關的法律條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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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相關的法律條文有哪些

訴訟時效相關的法律條文有哪些

1、①《民法典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②《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後,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

③《海商法》第二百六十條 有關海上拖航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④《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理算結束之日起計算。

⑤《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 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2、①《民法典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

③《專利法》第六十二條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我國專利法規定的訴訟時效是2年,德國為6年,美國、日本為3年,trips裏並無明確指出專利訴訟時效,但是第41條--50條規定了海關的臨時措施時間,20個工作日或31個日曆日。

歐洲各國設有專門的專利侵權法庭,英國(倫敦),荷蘭(海牙),德國(特別杜塞爾多夫),法國(巴黎)和意大利(12個法院專門從事知識產權事務,分別在巴里、博洛尼亞、卡塔尼亞、佛羅倫薩、熱那亞、米蘭、那不勒斯、巴勒莫、羅馬、都靈、的裏雅斯特、威尼斯)。英國,德國和荷蘭的程序被認為是比較快捷的。如,在荷蘭一年內可完成一項專利裁決;在英國,專利審理通常自程序啟動可能持續9-12個月。相反,在法國,專利審理通常自程序啟動持續12-18 個月,並在審理結束後六個星期內才作出決定。而在意大利的專利審理可能需要長達數年之久。

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⑥《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⑦《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款 有關航次租船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⑧《海商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就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二)有關旅客死亡的請求權,發生在運送期間的,自旅客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因運送期間內的傷害而導致旅客離船後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計算,但是此期限自離船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

(三)有關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⑨《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有關船舶租用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⑩《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一條有關船舶碰撞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碰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三款規定的追償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連帶支付損害賠償之日起計算。

○11《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有關海難救助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救助作業終止之日起計算。

○12《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根據海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要求保險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13《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

3、①《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②《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過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二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①《民法典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款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二十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延長的規定,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概念就是“除斥期間”,前面的訴訟時效指的是訴訟權利,這個概念主要指針對與實體權利,也就是法律規定你的某種實體權利的存續有一個固定的期間,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七十三條: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民法典合同編》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民法典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民法典婚姻編》的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第十五條規定:“對承運中的貨物、包裹、行李發生損失或逾期,向鐵路運輸企業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適用鐵路運輸規章180日的規定。自鐵路運輸企業交付的次日起算;貨物、包裹、行李全部滅失的,自運到期限屆滿後第30日的次日起計算。但對在此期間內或運到期間內已經確認滅失的,自鐵路運輸企業,交給貨運記錄的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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