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一方人多應該注意些什麼 - 人多打官司有什麼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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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訴訟,又稱“代表人訴訟”,是共同訴訟的一種特殊形式。指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由其中一人或數人代表全體相同權益人進行訴訟,法院判決效力及於全體相同權益人的訴訟。

打官司一方人多應該注意些什麼?人多打官司有什麼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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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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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訴訟”是為解決羣體性糾紛而進行的訴訟擬製;

集團成員訴訟權利的實現由代表人進行;

集團訴訟判決效力具有擴張性(即在有關“集體”或派代表參加的訴訟中,雖然一個集體中只有一個或幾個成員是該案當事 人,但是法院所作判決,對那些不是當事人的其他成員,或被當事人所代表的不特定多數人仍有拘束力)。

二、適用情況

在現實生活中,因產品質量不合格等,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且被侵害的消費者人數眾多,那就要進行集團訴訟。因此,集團訴訟是指由於處於相同情況的、有相同利害關係的人臨時組織的集合體作為訴訟主體,並由其代表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一種訴訟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在集團訴訟中不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而且訴訟標的相同或是同一類的。

三、採取方式

由集團訴訟的成員推選代表人,作為代表人須是集團中的成員。代表人可由他所代表的集團成員推選產生,也可由人民法院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或由有關行政單位負責人作為代表人進行。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集團全體成員發生效力。

人民法院審理集團訴訟案件,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發佈公告,公告應説明引起損害發生的事件或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可能造成的後果,通知可能受到損害的人在公告期限內到人民法院登記。這主要是提醒有利害關係的個人或組織到法院去登記,以防遺漏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當事人只有在法院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到法院登記的,方可成為該訴訟集團成員,如果沒有登記,即使是本案利害關係人,應視為對該項訴權的放棄。

法院的判決不僅對參加訴訟的代表人有拘束力,而且對那些沒有參加訴訟的集團成員也具有法律效力。

四、發展

在中國,近幾年來,因產品責任、環境污染、消費者權益受損等原因引起羣體性糾紛不斷髮生,並有增長的 趨勢,權利主體(受害人)規模有的還挺大,有的分佈跨縣、跨省,比較分散,如果按照共 同訴訟或單個分別審理這類案件,不僅當事人出庭、法庭傳喚、開庭審理、製作裁判文書 困難,而且容易造成重複訴訟和判決相互矛盾的後果。為了保護處於相同情況下的一大批 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便於眾多當事人進行訴訟,便於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代表人訴訟制度。集團訴訟是代表人訴訟的重要形式。

五、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四條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説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六、條件

擬定集團人數眾多;至少有一個共同的事實或法律問題;具名原告的訴求在全體成員中具有典型性;具名原告能公正和充分地代表集團。其法律特徵為:“集團”是為解決羣體性糾紛而進行的訴訟擬製;集團成員的訴訟權利的實現由代表人進行;集團訴訟判決效力具有擴張性,即在有關“集體”或派代表參加的訴訟中,雖然一個集體中只有幾個成員是該案當事人,但是法院所作判決,對那些不是當事人的其他成員,或被當事人所代表的人仍有拘束力。

一方人數眾多,具有不確定性。在集團訴訟中,由於成員人數眾多,而且人數也不確定,只是因為相同的利害關係才暫時構成一個鬆散的團體。關於“人數眾多”,由於各地物質 條件和審判能力不相同,法律沒有作具體的數字規定。

眾多當事人之間存在共同的或同種類的法律利益關係。“共同的法律利益關係”是指眾多 當事人之間存在共同的權利或連帶的義務關係。“同種類的法律利益關係”,是指眾多當事 人之間存在同種類的權利或義務,而用這種同種類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因相同的權利或義務, 而且這種同種類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因相同的事實或法律問題引起的。眾多當事人之間存在共 同的或同種類的法律利益,是構成集團訴訟的必備條件之一。

訴訟不可分割性。集團訴訟是不分之訴,法院在接受權利人登記後,不論有多少人主張 權利,也不論程序上如何複雜,都不宜分開審理。如分開審理,容易造成對同一事實或法律 問題作出不同或相互矛盾的判決。

判決效力的擴張性。法院對集團訴訟案件的判決、裁定不僅約束代表人和依法向法院登 記的權利人,而且對同狀況但未參加訴訟的其他利害關係人也發生法律效力(但他們必須在 訴訟時效期間內提出訴訟)。

代表人合格。代表人合格,是維護全體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促使法院作出公正裁判的重 要因素。集團訴訟的代表人要求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經當事人推選或由 法院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產生,能夠公正妥善地維護全體當事人的利益。

七、制度優點

將實現法律的任務分擔給個人,從機制上豐富和完善公民維護自身權益的途徑。集團訴訟打破了行政機關對共同性的獨佔,將一部分公共活動委託於個人,從而形成了個人和行政機關之間競爭與協作的新型機制。

集團訴訟的作用範圍限於大量小額的被害請求訴訟案件。在高生產、高消費的社會裏,固定模式的被害事件頻頻發生,且具有極大的危害性。如果把小額案件訴訟比喻成“羊”的程序,那麼集團訴訟就是庇護“羊”的“獅子”的程序,體現了民事訴訟法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和救濟。

具有有效的激勵機制。起訴者往往純粹以經濟利益為目的而尋求法實現的目標,這一點在“揭發者代行訴訟”上表現得特別突出。在這種訴訟中,法律規定取得額的二分之一歸揭發者所有。在集團訴訟中給予的“獎勵”,使得作為眾多權利代表的原告通過一個訴訟可以謀求自身利益的充分實現,使得以最小付出獲得最大的報酬成為現實可能,這種“獎勵”成為促進通過訴訟解決羣體糾紛的現實基礎。

八、制度缺

集團訴訟並非包治百病的萬靈藥,其自身也存在許多問題,它所耗費的費用和時間巨大,社會財富和資源佔用很多。突出表現為,一是結案率低,美國集團訴訟一年內能結案的僅8%,二年內結案的只有26%,三年內結案的則為39%;二是能否選出能真正代表所有集團成員的代表人或首席律師在現實中是一個難題;三是鉅額律師費用往往誘使律師出於其他動機聯合被告律師與其客户和解;四是鉅額賠償和大量人力、資源及金錢的投入往往使得被告無法運營甚至破產等。

九、主要問題

(一)關於集團訴訟的受理

羣體性糾紛的解決行政處理優先原則。目前由於人民法院的審判力量缺乏,受理各類案 件日益增多,法院本身的壓力就很大,因此,集團訴訟的適用面不宜過寬,凡是行政機關能 夠處理的,應先由行政機關處理;對行政機關無法處理或處理後仍有爭議的羣體性糾紛,才由法院受理。

避免重複立案、重複審理。首先,人民法院立案部門應把好立案關,必須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審查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特別是審查是否符合集團訴訟的條件,避免把大量羣體性糾紛單個立案,分別審理。其次,由於某些羣體性糾紛比較分散,加之我國地域 遼闊,交通、通訊並不太發達,某一法院受理了當事人的起訴併發出權利登記的公告後,有 些權利人和其他法院不一定知道,可能導致幾個法院各自受理、分別判決。因此,人民法院決定受理集團訴訟案件後,應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有效途徑公告案件情況,最大限度通知 所有權利人。同時人民法院之間也要加強案件通報、協調方面的工作。

關於訴訟費是否預交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原告 起訴應當預交訴訟費。但集團訴訟的原告方人數眾多,單個成員的請求數額一般很小,而集 團整體請求金額則很大,在公告登記結束前也無法確定,由代表人預交訴訟費或由參加登記 的權利人分別預交訴訟費都比較困難。因此,一般應允許原告緩交訴訟費,待權利人蔘加登 記後按照規定對自己的訴訟標的預交訴訟費。

(二)關於訴訟代表人的選定

對於集團訴訟,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期滿後,由 參加登記的權利人推選代表人,但對於當事人沒有推選或推選不出代表人又如何辦呢?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具體可以由法院提出代表人人選,經權利人明示 或默認後,即可確定為代表人。對於推選代表人時,一部分人同意,一部分人不同意的,該 代表人可以作為同意的那部分人的代表人進行訴訟;對於不同意的,法院應通知其另行推選 代表人或自己參加訴訟。另外,在訴訟過程中,被代表人如果認為代表人損害了自己的合法 權益或者認為代表人已不足以信任時,有權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代表人實施的行 為確實損害了代表人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撤銷該代表人的代理資格,其已經實施的訴訟行為 對被代表人無效,由提出異議的人重新推選代表人或自己參加訴訟。?

(三)集團訴訟案件的審理

人民法院必須針對全體集團成員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裁決。如果代表人未經被代表的 當事人同意而隨意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法院應認定其行為無效;集團訴訟的調解應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由人民法院製作的調解書對全體集團成員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未經法院許可,也未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代表人自行與對方當事人和解的,該行為無效。

判決內容要相對概括。人民法院對於集團訴訟案件只就損害事實及侵權人所應負擔的民 事責任進行審理,在確定侵權人應負擔的法律責任的前提下,只要指明侵權方應賠償的標的 物種類及賠償財產在受害人之間分配的標準、計算方法等即可。如條件允許,也可以在判決 書中寫明人數眾多方每個當事人應得的賠償數額。此外,由於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不可能 將他們的具體情況一一在判決書中列出,可以對一方人數眾多的當事人寫明訴訟代表人,其 他當事人列入法律文書所附的名單中。

判決書的送達方式。在集團訴訟中,對人數眾多的當事人一一送達判決書即費時費力,也難以做到,人民法院除對訴訟代表人應將判決書送達本人外,對於其他當事人可以採取公 告形式送達,並視情況決定是否在廣播、電視等影響面廣的媒體上播出。

十、訴訟實例

黃家亮曾以華南縣的一起大規模環境訴訟案件為案例,展示並分析了在當前中國基層社會這一特定場域中,通過集團訴訟這種方式進行環境維權所面臨的多重困境和農民的行動邏輯。文章立足於通過敍事的方式來建立對當下“通過法律的環境維權”的場景化認識。在此基礎上,作者分析了這種行動面臨的四個主要困境,即集體行動的“搭便車困境”,農民維權的“合法性困境”,司法訴訟的“體制性困境”,法律邏輯下的“環境權困境”。面臨四重困境,在推進“通過法律的環境維權”時,農民的行動中藴涵着特殊的行動邏輯,這主要包括特殊的動力機制和特殊的行動策略。特殊的動力機制包括:村民們因基本生存面臨威脅而不得不進行的生存抗爭,訴訟精英的使命感和道德勇氣,訴訟精英生存危機下不得不將鬥爭進行到底。特殊的行動策略包括:始終控制在法律範圍內的行動;選擇性激勵;訴苦、弱者的武器、“問題化“挾中央以抗地方”等動員策略;引入媒體、專業環境訴訟幫助NGO、環保支持網絡等外力以攪動地方利益格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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