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週歲以上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有些老人年齡已經超過60週歲,但是因為某種原因仍然繼續找工作。很多用人單位為了逃避法律責任,都會拒絕與60週歲以上的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那麼60週歲以上勞動關係如何認定?本文本站小編將針對這一問題為大家整理資料,希望對您的生活有所幫助。

60週歲以上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一、60週歲以上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我國勞動法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為男性60週歲,達到此年齡的勞動者應屬於退休人員、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但是,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60週歲以上勞動者建立用工關係,是勞務關係(非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44條(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根據上述規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非退休人員,未享受養老金作為生活保障,繼續與用工單位建立用工關係的應該認定為勞動關係。

二、對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判定

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存在不同情形:

1.已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金待遇的,退休後繼續出來工作的;

2.在單位工作到退休年齡後,辦理了退休手續並領取退休金,但仍繼續在這家單位工作的;

3.在單位工作達到退休年齡但因各種原因未能領取退休金,仍繼續在這家單位工作的;

4.超過退休年齡(但因各種原因未能領取退休金)仍然繼續出來工作的;

對於第一種情形,無爭議,就是勞務關係。

對於第二種情形,也無爭議,是勞務關係。

第三、四種情形則非常有爭議,司法判例中有認定是勞動關係的,也有認定為勞務關係。

綜上所述,對於60週歲以上的勞動者,他們簽訂的勞動合同依然存在法律效力,但是在已經辦理退休手續和享受退休金的待遇的勞動者,他們和單位的關係應判定為勞務關係,另外的情形各地高院有不同的判定方法。

我國法律中並沒有規定用人單位禁止聘用60週歲以上的老人,也就是説60週歲以上的老人仍然可以成為勞動者。60週歲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認勞動關係,將會根據勞動者是否已經開始享有養老保險金,如果已經享有養老保險金雙方的勞動關係將被破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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