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是否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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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是否可訴

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是否可訴

可以,

如果行政複議機關不受理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十七條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複議申請範圍是怎樣的

1、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案件,都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2、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只要單行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3、我國《行政複議法》在明確規定了哪些行政行為可以申請複議的同時,又對不能依照複議法申請複議的四類行政行為作了規定。它們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規章;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仲裁、調解或者處理;以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單位在收到行政複議的申請以後,如果不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情況,那麼申請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一般是在收到不予受理的決定書之日起的,15天以內提起行政訴訟,只要符合條件,法院都會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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