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受理範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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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常見的一些糾紛都是屬於民事糾紛的,具體包括夫妻離婚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等等,而針對民事訴訟,我國相關法律中是進行受理範圍規定的。到底民事訴訟的受理範圍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民事訴訟的受理範圍是怎樣的

一、民事訴訟的受理範圍是怎樣的

民事官司的受案範圍主要有三類:

第一類是由受民法調整的民事主體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所引起的糾紛;

第二類是由受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係所引起的依法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審理的勞動爭議糾紛;

第三類是法律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審理的其他糾紛或事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二、民事審判第一庭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

(1)債權債務糾紛案件,包括借貸糾紛、買賣糾紛、承攬加工(個人與個人)糾紛、代購代銷(個人與個人)糾紛、拖欠貸款糾紛、不當得利糾紛、無因管理糾紛、合夥內部財務糾紛、代理糾紛等。

(2)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包括婚姻財產糾紛、離婚糾紛、夫妻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糾紛、婚姻無效糾紛、申請撤銷婚姻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婚姻自主權利糾紛、撫養扶養關係糾紛、撫育費糾紛、撫養費糾紛、監護權糾紛、探視子女權糾紛、生身父母確認糾紛、贍養糾紛(包括變更贍養關係糾紛)、確認收養關係糾紛、解除收養關係糾紛、繼父母子女關係糾紛、分家析產糾紛等。

(3)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包括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僱員受害賠償糾紛、產品責任糾紛、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防衞過當損害賠償糾紛、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等特殊侵權糾紛。

(4)房地產糾紛案件,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臨時用地合同糾紛、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糾紛、會員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項目轉讓合同糾紛、房屋拆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作監理合同糾紛等。

(5)繼承糾紛案件,包括法定繼承糾紛(包括轉繼承糾紛和代位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繼承權確認糾紛、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遺贈糾紛、遺贈扶養協議糾紛等。

(6)相鄰關係糾紛案件,包括相鄰用水、排水關係糾紛、相鄰採光、通風關係糾紛、相鄰土地使用關係糾紛。

(7)人身權糾紛案件,包括人身損害賠償(又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水上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航空器對地面、水面上第三人損害賠償糾紛、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人身自由權糾紛、名譽權糾紛、姓名權糾紛、名稱權糾紛、榮譽權糾紛、肖像權糾紛等。

(8)勞動爭議案件,包括勞動合同糾紛、集體勞動合同糾紛、事實勞動合同關係爭議、勞動保險糾紛、勞務(僱用)合同糾紛等。

(9)依照特別程序受理的民事糾紛案件,包括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案、申請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申請宣告公民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案、申請指定監護人案、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申請宣告失蹤案、申請撤銷宣告失蹤人案、申請為失蹤人財產指定、變更代管人案、失蹤人債務支付案、申請宣告公民死亡案、申請撤銷宣告公民死亡案、被撤銷死亡宣告人請求返還財產案、申請認定財產無主案、申請撤銷認定財產無主案、申請確定選民資格案、申請支付令案、申請公示催告案、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案等。

(10)其他依照法律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

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糾紛案件有:

(1)對勞動爭議案件未經仲裁直接起訴的,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對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未經交通管理部門確定責任的,告知當事人向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處理。

(3)對火災事故賠償案件未經消防管理部門確定責任的。告知當事人向消防管理部門申清處理。

(4)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有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雙方發生糾紛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5)因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撥、機構撤銷、合併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等引起的占房、騰房等糾紛,告知原告向行政部門申請解決。

(6)因徵用土地、落實私房政策等具體行政行為而引起的房屋糾紛,應告知其由主管行政部門處理。

(7)因軍隊離退休幹部騰退軍產房糾紛,由軍隊和地方政府通過行政手段解決。

(8)因體制變動,機構調整引起房地產糾紛,應由人民政府通過行政程序解決。

(9)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決定引起的房產糾紛,應由人民政府通過行政程序解決。

(10)雙方當事人為土地徵用費的處理髮生爭議,告知當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11)因歷史遺留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告知當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12)行政機關對土地爭議的處理決定生效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以民事侵權向法院起訴的,應告知原告向行政機關申請解決。

(13)政府及其所屬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調整、運轉過程中引起相關國有企業之間的糾紛,由政府或所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處理。

(14)財產犯罪的受害者向已經司法機關處理的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的,不宜提起民事訴訟,應當設法追贓。

(15)未成年人盜竊財物被勞動教養的,受害人要求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宜採用提起民事訴訟的辦法解決。

(16)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綜上可知,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主要是三類,一般是建立在平等主體之間的,具體的內容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小編在此就不贅述了。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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