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期限法律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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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從實質上來講是一種強制措施,是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進行干涉。因此財產保全程序需要法律對其進行約束和限制。那麼,財產保全期限法律依據有哪些?財產保全期限有多久?本站小編將在下文為您解答這些問題。

財產保全期限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財產保全期限法律依據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中對財產保全的期限做了規定:

1、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2、第九十三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根據上述規定,財產保全的裁定時間是48小時,訴前財產保全的期限是15天。對於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沒有明確的時間限制。

二、財產保全的範圍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並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94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範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三、財產保全的解除

財產保全的解除條件是:

1.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2.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未起訴的;

3.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民事訴訟法》對於財產保全有明確的規定,因此《民事訴訟法》就是財產保全期限法律依據,在申請財產保全時應該對財產保全的相關法條進行了解,保證財產保全的順利進行。如果你還有不明白的地方,請您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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