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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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取保候審措施,既然能夠採取,那麼就能夠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進行解除。在這方面,我國也是有一些相關規定的,即解除取保候審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請大家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取保候審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1.審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審查,看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取保候審期間是否存在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

2.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各種法律手續。

如果你兒子符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案件承辦人應當寫出《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後,辦案人員再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

3.解除對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約束。

第二十條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第二十一條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佈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在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已經採取取保候審的,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如果需要繼續取保候審,或者需要變更保證方式或強制措施的,受案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

受案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的,應當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

對繼續採取保證金方式取保候審的,原則上不變更保證金數額,不再重新收取保證金。

取保候審期限即將屆滿,受案機關仍未作出繼續取保候審、變更保證方式或者更強制措施決定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受案機關。受案機關應當在原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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