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監督申請和如何提請立案監督申請
什麼是立案監督申請?對立案監督是如何規定的?立案監督在複雜情況下應該怎麼進行?什麼情況下需要申請立案監督?以及如何提請一份合適的立案監督申請?為了幫助大家瞭解立案監督申請的相關知識,小編將在下文為您一一解答這些問題。
一、如何提請立案監督申請?
《刑事訴訟法》第87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對《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也作出了明確規定: 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説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後七日內應當將説明情況書面答覆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發出《通知立案書》時,應當將有關證明應該立案的材料同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二、立案監督如何規定?
(一)控告人監督
1、控告人受到《不立案通知書》後有權申請複議一次:
(1)公安機關不立案:
a、7日內申請複議;
b、10日內作出書面複議決定。
(2)檢察院不立案:
a、10日內申請複議;
b、3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
2.控告人有權要求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
3.有證據的,控告人對於不立案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訴。
(二)檢察院立案監督
1、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不立案活動[決定]不能直接立案:
(1)首先,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前置程序】:
a、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
b、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向檢察院提出的。
(2)其次,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a、發出《通知立案書》;
b、應將有關證明立案的材料同時移送公安機關。
2、公安機關收到檢察院:
a、《要求説明不立案通知書》後:7日內應當將説明情況書面答覆檢察院;
b、《通知立案書》後:應在15日內決定決定立案,將立案決定書送達檢察院。
三、什麼情況下需要申請立案監督?
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該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要求檢察機關予以立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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