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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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工作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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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環節偵查監督工作是怎麼開展的呢?

 2014年以來,為提升公訴環節辦案質量和偵查監督效果,南嶽區人民檢察院立足工作實際,在執法辦案過程中不斷探索新思路,完善監督機制,改進監督方法,通過“三抓三促”着力推動偵查監督與公訴工作銜接問題的解決,取得初步成效。
    
一、抓會商機制,促進偵查監督規範。建立重大疑難敏感案件會商機制,在辦理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新型犯罪案件、適用“附條件逮捕”等案件時,偵查監督部門在必要時聽取公訴部門意見,公訴部門認真研究並提出意見;
    
二、抓案件審查,促進偵查監督活動。嚴審案件,不放過每個流程細節,偵查監督部門在辦案中發現的追訴、抗訴線索,公訴部門在辦案中發現的立案監督、糾正漏補線索,及時相互移送;
    
三、抓文書信息,促進偵查監督效果。依託全國案件統一業務系統,在保密前提下,按照辦案程序共享內部文書、法律文書及電子文檔,強化訴訟監督職能並形成監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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