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期間被告可以轉移財產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一、起訴期間被告可以轉移財產嗎?

起訴期間被告可以轉移財產嗎?

起訴期間被告可以轉移財產,但是必須保障轉移後不會影響到案件原告的財產權益。若是厚道了影響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對被告的財產進行保全,財產保全後被告就不能處置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在人民法院採取查封、凍結、扣押等財產保全措施之前,只要符合法律形式要件,比如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等,並不違反法律。

人民法院追究當事人轉移財產責任的,應當以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為前提,而保全措施以對方申請保全為前提,未經對方申請,人民法院一般不會主動採取措施。

人民法院未保全的,即使被告轉移財產,也只產生撤銷權。

二、濫用財產保全權利的危害

1、浪費司法資源。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必然會增加法院財產保全方面的工作量,進一步加劇了當前面臨的案多人少矛盾,對有限的司法資源造成極大浪費。

2、加大調解難度。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導致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更趨激烈,且債權人自以為掌握主動權,不同意對債務人讓步,給法院調解工作加大了難度,不利於糾紛的有效化解。

3、損害司法權威。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而法院最終的判決數額通常遠遠小於查封標的,致使債務人對法院產生誤解,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

4、侵害對方利益。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一般會影響到債務人的生產或生活,尤其在目前的經濟環境下,一些債務企業因此將陷入生產經營的困境,企業利益受到嚴重損害。

並非是所有的糾紛案件都需要提出財產保全的請求的,只有是那些能夠拿出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在實施轉移財產等行為時,才會適用財產保全的相關規定,且若是案件的原告不出保全的請求,法院是不會主動去處分被告名下的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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