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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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是什麼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是什麼

國際商事仲裁的承認與執行是指法院或其它法定的有權機關,承認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終局約束力並對不自覺執行的一方經申請予以強制執行的制度。國際商事仲裁作出後,在最理想的狀況下,是當事人自動履行裁決結果。原則上當事人雙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那麼對於裁決結果就應該心悦誠服才是。

但有些當事人在不利的裁決作出之後,會有所不平,甚至不自動履行該裁決。而在非裁決地國執行該裁決,更是困難。裁決一作出,仲裁的責任已盡,其也沒有權利去執行該裁決,而要持裁決到裁決地國以外的國家來執行該裁決。必須要依靠外國的權利,所以必然會產生許多複雜的問題。國際間仲裁的承認與執行是一個重要的議題。我們對國際間仲裁的相互承認與執行及相關的規定有了深入的瞭解,將有助於我們在處理國際商事糾紛中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對我國處理區際間的商事仲裁相關問題,並可借鑑。

二、國際商事仲裁規則

1、當事人收到仲裁委員會轉交的仲裁員的聲明書及/或書面披露後,如果以仲裁員披露的事實或情況為理由要求該仲裁員迴避,則應於收到仲裁員的書面披露或10天內向仲裁委員會書面提出。逾期沒有申請回避的,不得以仲裁員曾經披露的事項為由申請該仲裁員迴避;

2、當事人對被選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員的公正性和獨立性產生具有正當理由的懷疑時,可以書面向仲裁委員會提出要求該仲裁員迴避的請求,但應説明提出迴避請求所依據的具體事實和理由,並舉證;

3、對仲裁員的迴避請求應在收到組庭通知之日起15天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如果要求迴避事由的得知是在此之後,則可以在得知迴避事由後15天內提出,但不應遲於最後一次開庭終結;

4、仲裁委員會應當立即將當事人的迴避申請轉交另一方當事人、被提請回避的仲裁員及仲裁庭其他成員。如果一方當事人申請回避,另一方當事人同意迴避申請,或者被申請回避的仲裁員主動提出不再擔任該仲裁案件的仲裁員,則該仲裁員不再擔任仲裁員審理本案;

6、除上述第5款規定的情形外,仲裁員是否迴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作出終局決定並可以不説明理由;

7、在仲裁委員會主任就仲裁員是否迴避作出決定前,被請求迴避的仲裁員應當繼續履行職責。

國際商事仲裁指的是在國際的商事合同當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在事先或者是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的話,那麼就可以移交給仲裁機構來進行審理,由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一種制度啊,如果一方不履行的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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