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試用期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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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簽訂試用期有哪些規定?

勞動合同簽訂試用期有哪些規定?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對試用期作了全面規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説明》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本條中規定的俄“試用期”試用於初次就業或再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適用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綜合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規規章,適用其的試用範圍為初次就業或再就業調整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適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適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只簽訂試用期合同違反嗎?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根據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對於新上崗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有利於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分開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是違法的,只是約定試用期而沒有約定合同期的,試用期無效,視為正式勞動合同。許多人尤其是剛畢業的大學生對《勞動法》不太瞭解,應該特別注意。

試用期是不能夠和勞動合同分開的,有的用人單位會趁大學生剛畢業,對法律瞭解不多,那麼就將是勇氣和勞動合同分開,這種是違法的,而且試用期最長是不能夠超過六個月,通常1~3年的正式勞動合同只能夠約定不超過一個月的試用期,並且試用期一個工作只能夠約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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