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制度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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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全球化的同時也帶來了許多的國際商業糾紛,但由於國際之間的糾紛不僅關係到個人,還關係到整個國家,其複雜性就決定了糾紛解決途徑與結果需要讓各國都能信服,因此國際仲裁機構就成了首選。那麼,我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制度有什麼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我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制度有什麼?

一、我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制度

對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重在對一些關鍵程序性事項的審查,而不是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審查。承認本身是一個防禦性程序,用於阻止仲裁敗訴方在新程序中提出問題的任何企圖。因此,在處理此類案件過程中要解決的大部分問題是訴訟程序上的事項,如申請期限、管轄、送達、立案、財產保全,等等。

(一)申請承認和執行的期限

1、申請承認和執行的期限及起算點

關於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期限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執行我國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第五條中規定,申請應當在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六十九條[1]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內提出。即:“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個人的為一年;雙方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為六個月。”此後,民事訴訟法進行了兩次修訂,在申請執行期限上,不再區分個人或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統一將期限規定為二年。因此,根據現行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2]的規定,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應當在兩年內提出。

關於這兩年期限的起始點如何計算,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麥考·奈浦敦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一案請示的覆函》(2001年4月23日 法民二[2001] 32號)中曾做出過解釋,“根據《關於執行我國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第五條的規定,申請承認及執行的期限為6個月,該期限應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1日起計算……因裁決書沒有關於履行期限的內容,但應給當事人一個合理的履行期限,故從仲裁裁決送達當事人第二日起計算較為合理,而不應從仲裁裁決做出之日起計算申請承認及執行的期限。”上述司法解釋和判例相結合對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期限如何起算做出了較為清晰的規定,即如果仲裁裁決中已經規定了履行期間的,從該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算;沒有規定履行期間的,從仲裁裁決送達當事人第二日起算。

2、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期限的性質

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基於委託人的整體訴訟策略考慮,我們需要處理與申請期限有關的兩個問題:第一,如果申請人A公司在申請過程中撤回申請,A公司是否還可以在北京一中院或者中國的其他法院再次申請承認和執行該仲裁裁決?第二, 如果申請人A公司在申請階段僅申請中國法院承認該仲裁裁決,那麼日後A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已經被承認的仲裁裁決的期限為多長,起算點是那一日?這兩個問題背後的法理實際上是辨析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申請人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期限是訴訟時效還是除斥期間。

《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而除斥期間,是法定的權利固定存續期間,權利人在該期間不行使權利,該期間經過後即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間為固定的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上文已經論及,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執行我國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中已經將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期限規定為按照《民事訴訟法》申請強制執行的二年期限。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申請人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期限在性質上為訴訟時效,申請人在一定的期間內不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仲裁裁決,其實體上的請求權並不會消滅。如果申請人中途撤回申請能夠起到中斷時效的效果,申請人有權再次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申請的期限應從法院裁定準許申請人撤回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兩年的期間。

此外,如果申請人僅申請承認仲裁裁決,那麼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限以及該期限的起算點又應當如何計算?雖然根據現行司法解釋的規定以及法院的實踐操作,申請承認仲裁裁決和申請對仲裁裁決的執行可以分為獨立的兩步進行,但是有關仲裁裁決得到法院的承認後提出執行該裁決的時效卻沒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這就不免產生了爭議,申請執行該仲裁裁決的期限是否不再受兩年期限的限制或申請人在法院承認仲裁裁決後兩年內申請執行裁決即可。對此,我們傾向於認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應視為一個整體的訴訟程序,即使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將申請承認和申請執行分開處理,但不能以此認為承認和執行是兩個獨立的程序,因此,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不應再單設期限,即外國仲裁裁決得到承認後申請人應立即申請執行,否則自其有權申請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之日起滿兩年後喪失申請執行的權利。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我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制度。然而,如果外國仲裁裁決與我國的仲裁法的相關規定發生衝突時,我國就可以拒絕承認與執行,拒絕的理由和原因在我國曾簽訂的《紐約公約》中已經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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