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凌的五種行為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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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欺凌的五種行為是什麼

一、校園欺凌的五種行為是什麼

(一)毆打、腳踢、掌摑、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體或者恐嚇威脅他人;

(二)以辱罵、譏諷、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綽號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嚴;

(三)搶奪、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

(四)惡意排斥、孤立他人,影響他人蔘加學校活動或者社會交往;

(五)通過網絡或者其他信息傳播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佈謠言或者錯誤信息詆譭他人、惡意傳播他人隱私。

二、對於校園欺凌怎麼處理

1.對構成違法犯罪的學生,根據法律法規予以處置,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家長或者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可由政府收容教養,或者給予相應的行政、刑事處罰,特別是對犯罪性質和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的,必須堅決依法懲處。

2.對實施欺凌的學生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不同方式的懲戒,學校可通過批評教育、紀律處分、警示教育等方式加強教育,對實施校園欺凌屢教不改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和矯治;對實施校園欺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3.採取了歸納與列舉並用的方式,對校園欺凌的行為作出界定,從主觀上的蓄意或者惡意、行為造成的後果、行為的方式等方面,對校園欺凌作出界定,使校園欺凌與學生之間的一般性打架鬥毆、打鬧嬉戲區別開來。在班級等集體中實施歧視、孤立、排擠的;多次對特定學生進行恐嚇、謾罵、譏諷的;多次索要財物的;多次毀損、污損特定學生的文具、衣物等物品的;實施毆打、體罰、污損身體等行為的;記錄、錄製、散佈實施欺凌過程的文字、音頻、視頻等信息的,都被視為校園欺凌。

可見,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是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年齡階段。這是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表明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刑事政策精神。

當學生在校園內遇到欺凌的時候,是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合法的權益,對於實施校園欺凌構成犯罪的學生是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是直接起訴處理,追究民事責任。對於校園欺凌的行為,極有可能會涉嫌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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