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63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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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63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第163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為代理人時,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為代理人時,其代理行為應符合法人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依當事人的授權委託而確定的代理人,稱為“委託代理人”或“意定代理人”;依法律直接規定而確定的代理人稱為“法定代理人”;依人民法院或指定機關指定而確定的代理人,稱為“指定代理人”。代理人不得超越代理權限進行代理,不得濫用代理權。代理人有權在代理權限範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但不得損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的,應與被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所為的符合代理行為要件的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二、代理的分類

1、以代理權產生的原因不同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①委託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係,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關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一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推諉,或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利害衝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權是指定的,與被代理人的意志無關,無須委託授權。

2、以代理是否轉託他人分為本代理和再代理

①本代理。

②再代理。再代理又稱復代理,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轉託他人實施代理的行為。與此相對,由代理人親自進行的代理則為本代理。

3、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代理分為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

①顯名代理。所謂顯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行為,必須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義進行。

②隱名代理。所謂隱名代理,是代理人雖未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但實際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對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從而在法律上亦發生代理的效果。

三、代理人的權利義務

依據我國現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代理人需具備下列資格:

(一)有被代理人或授權單位的書面授權,或者契約約定代理的範圍、期限等;

(二)需具備一定的資格和相關的技能;

(三)代理人依其代理對象之多寡可分為專屬代理人與普通代理人。如:保險、股票、税務、訴訟之類的代理人,屬專屬代理人。

1、代理人應積極行使代理權,盡勤勉和謹慎的義務。代理人只有積極行使代理權,盡勤勉和謹慎的義務,才能實現和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首先,代理人應認真工作,盡相當的注意義務。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託代理的無償代理中,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必須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注意義務;在有償代理中,代理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其次,在委託代理中,代理人應根據被代理人的指示進行代理活動。由於代理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可根據客觀情況隨時給代理人指示,代理人具有遵守被代理人指示的義務。

2、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構成代理人過錯;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代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再次,代理人應盡報告義務與保密的義務。若代理人未盡到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依《民法典》的規定,代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3、代理人應從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出發,爭取被代理人最為有利的情況下完成代理行為。判斷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是否維護了被代理人利益的標準,因代理的種類不同而不同。對於委託代理,其標準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主管利益;對於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其標準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客觀利益。

4、代理人不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法律行為。

簡單説,163條規定的內容就是對代理的分類,代理人在行使相關的權限的時候,絕大多數的情況下會和被代理人簽訂代理合同,代理人沒有資格行使超過合同當中規定的權限。其實代理權限又分為一般代理和特殊代理,代理人在行使相關職權的時候,所產生的相關法律後果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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