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之日時間的確定是由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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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開庭之日時間的確定是由誰決定

法院開庭之日時間的確定是由誰決定

法院開庭時間,法院決定的。律師有權申請延期,但法院可以不允許的。

法院開庭的時間是通過法院傳票通知當事人,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通常提前三天通知到相關人員。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二十八條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二、起訴立案後到開庭的規定是什麼

1、簡單程序;簡單程序一般適用與簡單的民事訴訟案件,原告可以以最簡單的方式提起訴訟,比如口頭起訴。法庭的法官根據情況可以當日就進行開庭審理,由於案件本身比較簡單一般的簡單民事訴訟都能很快的開庭解決。若是當日沒有辦法立即開庭解決,也是可以擇日開庭。

2、普通程序;根據不同事件,分案之後,法官會根據起訴狀的具體內容,經過初步的審查,確定認為事件符合條件的,就會在七天之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而人民法院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則需要通知原告該案件不受處理,這也是要在七天之內完成。

3、起訴狀,答辯狀;人民法院在立案之後的五天之內,就要把原告發送起訴狀的副本給被告,而被告在收到起訴狀的十五天之內也要將自己的答辯狀呈送到法院。人民法院在收到被告的答辯狀的五天之內,就要把被告的答辯狀的副本給到原告,如果是被告並沒有呈送答辯狀,也是不影響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的。所以起訴狀是關鍵,立案起訴後,法院一般都會在三十天之內開庭審理。

4、受理案件。人民法院在確定受理案件的時候也是會需要通知,所以人民法院會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雙方的當事人告知有關於訴訟的權利和義務,當然,在某些情況下也是可以通過口頭告知。

5、當準備好一切,即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法院確定開庭的事件等,則需要在三天之內通知雙方的當事人。

6、審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會在開庭前的三天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事件,就需要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等。

7、如果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確實存在不得不特殊處理和考慮的情況時,只要經過開庭法院的院長的審批,就可以延長六個月的時間;如果延長六個月之後還是不行,則需要向上級人民法院進行申請。

訴訟案件具體的開庭時間是由法院來決定的,但具體什麼時候開庭,這個在法律上是沒有規定的,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一般如果是用簡易程序的話,會在三個月以內完成案件,如果是普通程序一般是在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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