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彈藥罪既遂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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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彈藥罪既遂怎麼處罰?

一、非法持有彈藥罪既遂怎麼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鉛彈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5)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持有彈藥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故立法上沒有規定數額、情節的限制。但是,根據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應認為是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在區分罪與非罪時,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

(1)要把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與未攜帶持槍證件而攜帶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行為區別開來。後者顯然也違反了槍支管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25條的規定,對未攜帶持槍證件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扣留其槍支、彈藥,而不能認定為本罪。

(2)要把本罪與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依法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的行為區別開來。後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應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並沒收其槍支、彈藥,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但不構成犯罪。

本罪與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界限是:

(1)犯罪對象不盡相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藥,不包括爆炸物;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犯罪對象包括槍支、彈藥、爆炸物在內。

(2)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不同。本罪表現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表現為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

非法持有槍支彈藥行為將會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也會危及社會公共安全,因此需要按照刑事法律規定對此懲罰。大多情況之下,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來進行懲罰即可,但是也不排除有一些情節嚴重的將按照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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